国能日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日新”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国能日新拟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晟智慧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持有北京国综东能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综东能”)24%股权,为满足北京国综东能下属全资子公司国综中晟(金昌)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综中晟”)的项目建设及业务发展需求,国综中晟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56,000万元融资租赁业务。国综中晟拟以其下属项目经营性收入等进行质押担保,同时公司拟将持有的国综中晟股权质押并以持有其股权为限对上述56,000万元融资的24%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3,440万元租赁本金,及租息、罚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签署的相关合同为准。其他股东将按持股比例对国综中晟提供同等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由国综中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办理与本次担保的相关事宜。该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国综中晟(金昌)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3、法定代表人:王茂东
4、成立日期:2021年11月10日
5、注册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街道昌荣里北京路延伸段14号1层101室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7、股东及股权结构:
8、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未审计) | 2026年3月31日(未审计) |
| 资产总额 | 415,900.00 | 40,816,148.40 |
| 负债总额 | 415,910.00 | 416,410.00 |
| 净资产 | -10.00 | 40,399,738.40 |
| 项目 | 2025年1月-12月(未审计) | 2026年1月-3月(未审计) |
| 营业收入 | - | - |
| 利润总额 | -10.00 | -251.60 |
| 净利润 | -10.00 | -251.60 |
、经公司核查,上述被担保主体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与被担保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担保事项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尚未签订具体融资协议及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担保形式等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办理与本次担保的相关事宜。国综中晟将向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反担保,具体以双方签署的反担保协议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参股公司国综中晟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项目建设及业务发展需求,有利于参股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国综中晟亦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所承担的担保风险处于有效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产生实质影响。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公司将及时了解国综中晟项目建设及经营状况,以有效规避经营风险,保障公司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累计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5.5亿元(该累计担保额度的担保对象仅针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34.7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8,808.93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其子公司),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8.1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万元(不含本次对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参股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其拓宽融资渠道,解决其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降低参股公司融资成本。同时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公司所承担的担保风险处于有效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产生实质影响。国综中晟资信良好,未发生过逾期或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形,财务风险可控。综上,本次担保事项未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董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对参股公司国综中晟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的审核意见出席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后认为:本次担保有助于满足参股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鉴于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参股公司亦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相关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实质影响,国综中晟资信良好,未发生过逾期或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形,财务风险可控。综上,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长江保荐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国能日新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鉴于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参股公司亦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所承担的担保风险处于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长江保荐对国能日新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超
| 陈超 | 伍俊杰 |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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