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查股网  2026-10-08  国能日新(301162)公司公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10 月8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能源管理合 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日新鸿越智慧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日新鸿越”)拟与关联方达利控制台(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达利控制台”)分别签署《分布式光伏项目能源管理合同》及《工商业储能电站 能源管理合同》。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分布式光伏项目能源管理合同》相关事项:日新鸿越拟在达利控制台 位于天津市武清区的厂房屋顶上建设约2.28MW(具体以建成运营的实际容量为 准)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光伏电站所发的 电能优先供应达利控制台,双方按协议约定结算电费。光伏电站项目由日新鸿越 全额投资建设并进行后续运营,相关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费收入、项目补 贴等)由日新鸿越享有。光伏电站项目所发电力与达利控制台的结算价格为0.5 元/kWh(含税),与电网公司的结算价格以实时价格为准。项目节能效益分享 期为25 年,经日新鸿越初步测算:项目建成后年均发电量预计约254.38 万kWh。 其中,与达利控制台结算的年均发电量预计约125.15 万kWh,对应年均电费收 入预计约62.58 万元,25 年合计电费收入预计约1,564.43 万元。(前述具体发电 数据及对应金额以项目后续实际结算收入为准)。

2、《工商业储能电站能源管理合同》相关事项:日新鸿越拟在达利控制台 位于天津市武清区的厂房内建设规模约为0.2MW/0.4MWh 的工商业储能电站, 工商业储能电站项目由达利控制台提供储能电站充电所需电网电源;日新鸿越负

责储能电站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项目采用工商业储能“低充高放” 模式,日新鸿越仅在电网平时、低谷、深谷时段为储能电站充电,项目产生的节 能收益以“尖峰/高峰放电收益-平/谷/深谷充电成本”计算并按比例分成,其中日 新鸿越享有90%的节能收益,达利控制台享有10%的节能收益。项目节能效益 分享期为25 年,经日新鸿越根据收益分成比例初步测算:效益分享期内预计获 得节能收益20.03 万元,达利控制台预计获得节能收益2.03 万元(具体金额以项 目后续实际结算收入为准)。

(二)关联关系说明

达利控制台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雍正先生、董事丁江伟先生共同控制的企 业北京铁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力山”)的全资子公司。此外,丁 江伟先生担任铁力山董事长、总经理及达利控制台执行董事、经理。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2.3 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达利控制台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 年10 月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雍正先生、 丁江伟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达利控制台(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5MA9J1C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6 年12 月23 日

公司住所 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发路33 号1 号厂房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丁江伟

注册资本 3,200 万元

经营范围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办公家具制造、销售,控制系统技术、计算机制造技术开

2、最近一期财务数据(2026 年6 月30 日)(未经审计):总资产11,337.36 万元,净资产3,006.05 万元;2026 年1-6 月营业收入3,639.33 万元,净利润-161.31 万元。

3、与公司关联关系说明:达利控制台为北京铁力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铁力山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雍正先生、董事丁江伟先生共同控制的 企业。丁江伟先生担任铁力山董事长、总经理及达利控制台执行董事、经理,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2.3 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达利控 制台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4、履约能力分析:达利控制台自成立以来依法存续,目前经营正常,具备 较好的履约能力。经核查,达利控制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标准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依据市场价格 协商定价,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结算。

(二)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达利控制台与日新鸿越签订《分布式光伏项目能源管理合同》

(1)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达利控制台(天津)有限公司

乙方:日新鸿越智慧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2)项目名称:达利控制台武清工厂分布式光伏项目

(3)项目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广源道21 号

(4)项目范围:甲方厂房等可利用安装太阳能电池组件屋顶及场地预计约 1.6 万平方米(以最终使用面积为准)

(5)节能效益分享期:自项目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并正式并网之日起25 年(如 果项目分期并网,则分期计算)

(6)投资与收益

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约2.2776MW(具体规模以建成运营

的实际容量为准);本项目所需资金由乙方自筹或融资解决;

2)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甲方保证优先消纳本项目所产生的电能;

3)协议电价: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的协议电价采用固定电价,乙方按0.5 元 /kWh(含税)计价向甲方收取电费。

4)项目有余电上网的,收益归乙方所有。乙方作为本项目的投资人,根据 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本项目获取的国家专项补贴、项目扶持资金等全部归乙方 所有。

5)项目的上网电量对应的环境价值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碳减排量(包括但不 限于CCER、绿证、绿电等绿色权益)全部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自行申请。

(7)租赁安排:

1)甲方将屋顶场地以及光伏电站输配电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租赁给乙方用于 投资、建设、运营光伏电站等经营范围内使用,协议屋顶场地租金以节能效益分 享电费折扣的形式体现。

2)屋顶的租期为20 年,自甲方交付之日起算。双方特别约定,自本项目节 能效益分享期开始之日起5 年后,乙方有权单方要求重新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 件另行签订屋顶或场地租赁协议,租期为20 年。

(8)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日新鸿越与达利控制台签订《工商业储能电站能源管理合同》

(1)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日新鸿越智慧能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乙方:达利控制台(天津)有限公司

(2)项目名称:达利控制台武清工厂工商业储能电站项目

(3)项目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广源道21 号。

(4)项目范围:甲方负责储能电站项目的投资、建设及电站运营;乙方免 费提供储能电站安装位置场地,以及为储能电站充电的电网电源。

(5)项目内容:建设规模为0.2MW/0.4MWh 的储能电站。具体规模以经甲 乙双方同意的设计方案为准。项目建成后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效益分享。

(6)项目期限:效益分享期自项目并网之日起10 年。效益分享期满前,双 方可协商一致延长协议期限。

(7)收益计算:项目节能收益R=(尖峰时段放电量×尖峰电价+高峰时段

\[大深谷电价) - (平时时段充电量 \times 平时电价十低谷时段充电量 \times 低谷电价)。\]

(8)收益分享比例:甲方作为投资方享有项目节能收益的90%,乙方作为 用户方享有10%。如储能电站参与调峰辅助服务、需求侧响应产生额外收益,由 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9)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依托关联方达利控制台的厂房屋顶及场地资源,由全资子公司日新 鸿越投建并运营分布式光伏及工商业储能电站,在增厚经营收益兼具绿色节能社 会效益的同时,将有望助益公司持续完善并优化新能源资产运营策略。以上关联 交易遵循平等互利及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通过公允、合理协商的方式确定关联 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该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 生影响,亦不会因该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公告披露日,2026 年公司与该关联方(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 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389.78 万元 (不含本次交易)。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分布式光伏电站及工 商业储能电站项目的投资建设属于正常业务发展所需,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公 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财务、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 独立性。因此,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暨关联 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展分布式光伏电站及工商业储能电站项目的投资建设属 于正常业务发展所需,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国能日新全资子公司与 关联方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日新鸿越拟与达利控制台签订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能源管理合同》;

4、日新鸿越拟与达利控制台签订的《工商业储能电站能源管理合同》;

5、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与关 联方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10 月8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