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基础上进行的。李林立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李林立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林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向银行申请项目借款并提供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及资金使用安排,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7年期项目借款,用于新建项目的实施,并以项目土地及项目形成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上述事项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或失当担保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项目借款并提供抵押担保的事项。
四、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剑民
李泽广
吴国庆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