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德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2日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至2023年12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戚家桥村宏德股份研发中心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5日
6、现场会议主持人:杨金德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53,423,24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469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398,94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439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3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98%。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825,9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161%。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刘剑民先生、吴国庆先生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李泽广先生因身体原因缺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53,398,94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5%;24,3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53,398,94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5%%;24,3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53,398,947.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5%%;24,3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8,801,663.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7%;24,3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刘梁律师、郭保朝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华联(郑律)法字第(2023)12001号)。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