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捷网络:《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http://ddx.gubit.cn  2023-07-14  锐捷网络(301165)公司公告

经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说明
1第一条 为规范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健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健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修订
2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下属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修订
3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修订
序号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说明
可采用保证金、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4第五条 公司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内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修订
5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经授权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二)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的,每年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经授权后公司开展外汇衍生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三)由董事会授权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修订
6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修订
序号原条款内容修订后条款内容说明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7第十八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此处新增条款,其后序号顺延。
8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除上市公司适用的相关条款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实施外,其余条款于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修改时,亦由董事会制订并批准。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修改时,亦由董事会制订并批准。修订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完成之后,原《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将同时废止。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