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宁维: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元/股,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 年3月27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32,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37%,最高成交价为30.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9.8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73,092.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45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等有关规定。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及交易价格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结合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