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灵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无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和主要内容
1、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其中规定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务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