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点有数: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69 证券简称:零点有数 公告编号:2024-060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至2024年9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1号楼878东区8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岳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0名,代表股份44,324,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5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44,117,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71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6名,代表股份207,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6名,代表股份207,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86名,代表股份207,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周林古因工作出差原因请假外,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95,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0%;反对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909%;反对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29%;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63%。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96,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1%;
反对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255%;反对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29%;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16%。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86,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8%;反对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6%;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8,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511%;反对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512%;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零点有数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