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南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70 证券简称:锡南科技 公告编码:2023-001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29号)同意注册,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4.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5,0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9,609.7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5,390.2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367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存储的募集资金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城支行 | 553479272438 | 254,255,048.96 | 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8110501012502271779 | 191,081,300.00 |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壳体等关键部件制造建设项目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 | 78100122000222517 | 117,266,900.00 | 一厂涡轮增压器核心部件升级扩产技改项目 |
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注1) | 84010078801600002075 | 71,299,200.00 | 二厂涡轮增压器核心部件产线升级技改项目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注2) | 408440100100247941 | 120,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注1:因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没有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代为签署,实际本协议由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履行,该协议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为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注2: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没有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代为签署,实际本协议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履行,该协议下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乙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宁文科、章巍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