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http://ddx.gubit.cn  2023-07-04  君逸数码(301172)公司公告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君逸数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或修订《公司章程(草案)》、《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及三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体系,切实保障了投资者的信息知情权、收益权以及股东参与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股东权利。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后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上述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发行人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的信息知情权。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的信息披露及投资者服务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具体

负责信息披露及投资者服务事宜,相关人员及联系方式如下:

)本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2)主管负责人:张志锐(

)电话:

028-85557733

(4)传真:028-85536399

(5)电子邮箱:dongmi@joyouai.com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公司本着充分披露信息、合规披露信息、投资者机会均等、诚实守信、高效互动等原则,安排投资者关系管理与维护工作。公司未来将通过法定披露网站、电话咨询、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股东大会等多种方式,具体开展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以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熟悉,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根据前述议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如下: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

元;当年现金流不足,实施现金分红将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此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政策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

方式分配股利。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及程序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箱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提供便利。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机制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就有关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做专题讨论,并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表决通过,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分配形式及期间、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并明确了每年的现金分红比例,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三)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前公司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的社会公众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发行人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及征集投票权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等事项的权利。

(一)累积投票制《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四)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的签章页)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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