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环保: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相关意见公告
证券代码:301175 证券简称:中科环保 公告编号:2023-036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相关意见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现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绵阳中科绵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及各级项目子公司、分公司,防城港中科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晋城中科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三台中科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华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各级项目子公司,慈溪润宇热力有限公司、海城市中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玉溪中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藤县中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及工程项目。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权限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可能导致的利润总额错报 |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 5.00% | 利润总额的 1.00%≤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00% | 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1.00% |
或可能导致的收入总额错报 | 错报金额≥收入总额的 1.00% | 收入总额的 0.50%≤错报金额<收入总额的1.00% | 错报金额<收入总额的0.50% |
或可能导致的资产总额错报 |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1.00% | 资产总额的 0.20%≤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00% |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0.20%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
2、对已公布/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重报,以更正重大错误; | |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但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 |
4、公司随意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导致相关财务信息严重失真; | |
5、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 | |
6、公司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 |
7、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 |
重要缺陷 |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或无效; | |
3、公司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管理部分环节存在漏洞,相关资料存在丢失、毁损或被未授权人员接触的风险; | |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目标。 |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损失≥年度利润总额的 2.00% | 年度利润总额的 1.00%≤损失<年度利润总额的 2.00% | 损失<年度利润总额的 1.00%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 |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被限令行业退出、吊销营业执照、强制关闭等处罚;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3、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并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
4、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 |
5、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 |
重要缺陷 | 1、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2、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得到整改; | |
3、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设计缺陷,且未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 |
4、多次发生较大的安全质量事故; | |
5、重要业务和关键领域的决策未进行风险评估; | |
6、重要业务未执行制度和规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公司在本报告评价期间内,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未发生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公司在本报告评价期间内,系统性的对纳入评价范围的全部单位的内控体系建设、内控体系执行落实以及内控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内部自查及自我评价工作,未发现存在以前期间发生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问题,未发现评价期间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会计师、保荐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符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能够满足现阶段发展需要。内控体系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际运行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3]000333号),认为: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较好,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2年度《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3]000333号);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