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环保: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175证券简称:中科环保公告编号:2026-057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2025年4月7日,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预计向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中科”)新增担保额度20,000.00万元。担保用途、担保方式、担保期限以银行担保协议为准。新增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9日披露于信息披露指定网站的《关于2025年度预计向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2026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预计向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慈溪中科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36,000.00万元。担保用途、担保方式、担保期限以银行担保协议为准。新增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披露于信息披露指定网站的《关于2026年度预计向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6年4月3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慈溪分行”)在北京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慈溪中科在中国银行慈溪分行借款提供不超过13,713.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公司在北京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慈溪中科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慈溪支行”)申请的5,000.00万元授信额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慈溪中科担保额度使用基本情况如下: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本次担保前经审批的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万元) | 本次使用担保额度(万元) | 本次担保后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万元) | 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额度(万元) | 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额度(万元) | 是否为关联担保 |
| 公司 | 慈溪中科 | 100.00% | 66.13% | 56,000.00 | 18,713.00 | 37,287.00 | 68,500.00 | 87,213.00 | 否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被担保人慈溪中科的基本信息如下:
| 被担保人名称 | 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方淞线1188号 |
| 法定代表人 | 欧柯祥 |
| 注册资本 | 35500万元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2007年3月20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固体废物治理;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畜禽粪污处理利用;阀门和旋塞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危险废物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餐厨垃圾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股权结构、与本公司的关系 | 公司持有其100%股权,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 主要财务指标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慈溪中科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161,933.61万元,负债总额为107,082.59万元,净资产为54,851.02万元;2025年营业收入为62,794.06万元,利润总额为16,998.75万元,净利润为15,851.61万元。 |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慈溪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
2.保证人: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3,713.00万元(大写:壹亿叁仟柒佰壹拾叁万元整)。
(2)在《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期间:《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2.保证人: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1)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慈溪中科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招商银行慈溪支行向慈溪中科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公司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招商银行慈溪支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慈溪中科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
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公司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慈溪中科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5.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慈溪支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的担保全部为对控股公司的担保,已签订担保合同总额为87,213.00万元,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4,097.4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11.90%。公司及控股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慈溪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