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豪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股网  2023-12-01  逸豪新材(301176)公司公告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在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该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适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定期对董事会构架、人数和组成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控股股东应当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召集人应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

员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会议、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可以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传真或电子邮件投票等,表决意向为赞成、反对、弃权。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最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