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豪新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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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76 证券简称:逸豪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0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冶金路1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剑萌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6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126,841,70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76.5052 |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169,066,66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3,271,742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26,841,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0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2,711,11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8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130,58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2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1,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1,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通过通讯方式参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88,88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49%;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29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
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1%;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婷婷、周晓静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