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豪新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12日(星期三),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冶金路1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剑萌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人数 |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 |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 151 | 113,433,511 | 68.5411% |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代理人) | 3 | 112,711,111 | 68.1046% |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 | 148 | 722,400 | 0.4365%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148 | 722,400 | 0.4365% |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代理人) | 0 | 0 | 0 |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 | 148 | 722,400 | 0.4365% |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3月6日)的总股本为169,066,66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3,569,642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 有效表决权股数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同意 | 113,388,011 | 99.9599% |
反对 | 34,300 | 0.0302% |
弃权 | 11,200 | 0.0099% |
回避 | 0 |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有效表决权股数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同意 | 676,900 | 93.7015% |
反对 | 34,300 | 4.7481% |
弃权 | 11,200 | 1.5504% |
回避 | 0 | 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婷婷、周晓静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