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阿股份:《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迪阿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黄金及外汇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强化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3. 定义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本办法中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指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具有相关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的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等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黄金期货和黄金期权等。
4. 职责
4.1. 投资管理部
4.1.1. 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执行与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外汇敞口、黄金存货及
黄金租赁量等基础资产,制定相应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
4.1.2. 负责设立台账,跟踪金融衍生品交易及估值情况,及时报告异常并采取
有效措施;
4.1.3. 负责关注经济政策和形势、市场环境变化等,及时调整交易策略及规模。
4.2. 财务管理部
4.2.1. 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财务报表中准确列报。
4.3. 法务部
4.3.1. 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核,评估和提示法律
风险。
4.4. 证券事务部
4.4.1.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
对达到披露标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予以披露。
4.5. 审计部
4.5.1. 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
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4.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4.6.1. 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5. 过程与管理内容描述
5.1. 管理原则
5.1.1. 套期保值避险原则: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均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
套期保值、防范黄金价格波动和汇率风险为目的,并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规模及期限与风险敞口相匹配,不进行单纯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5.1.2. 自然对冲优先原则:公司套期保值优先以通过保持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
成品的频率趋同、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币种一致等自然对冲手段为主,金融衍生品交易为辅,达到降低或消除黄金价格波动和外汇风险敞口的目的。
5.1.3. 策略连续性原则: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交易范围、交易对手等交易策
略在不同市场环境、时间周期和组织变动中保持一致性和稳定性,避免因策略频繁变动带来的风险。
5.2. 风险管理措施
5.2.1. 审批及决策流程
5.2.1.1.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5.2.1.1.1.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5.2.1.1.2.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5.2.1.1.3.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5.2.1.2.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5.2.1.3.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授权一级部门负责人及
以上级别高管作为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的最终审批人,负责方案的评估及审核。
5.2.1.4. 投资管理部负责制定具体金融衍生品方案,经上述指定授权人审批后
予以执行。
5.2.1.5. 所有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需要事先提交金融衍生品申请流程,按照
授权范围进行审批决策后,方可执行业务操作。
5.2.2. 交易范围
5.2.2.1. 对已持有的经营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5.2.2.2.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原材料预期采购量进行套期保值;
5.2.2.3.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5.2.2.4. 根据投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资产或负债进行套期保值。
5.2.3. 交易对手管理
5.2.3.1. 应选择实力雄厚、资信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的金融机构;
5.2.3.2. 建立金融机构多维评价体系,不定期进行可视化评估,并平衡对单一
机构持仓的集中度。
5.2.3.3.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监管机构和央行批准、
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5.2.4.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5.2.4.1.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建立逐日盯市制度,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
时,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一级部门负责人,由一级部门负责人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进行管理或上报。
5.2.4.2.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动态监控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及浮动损益,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投资管理部应及时向一级部门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达到披露标准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2.4.3.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对于因违反本办法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5.3. 信息披露
5.3.1. 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
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5.3.2. 当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司衍生品
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5.3.3.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
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6. 附则
6.1.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6.2.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6.3.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