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宇智能: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79 证券简称:泽宇智能 公告编号:2023-048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04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3.9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5,16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971.2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3,195.78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2月3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7850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新增公司全资子公司泽宇智能(福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泽宇福州”)、广东泽宇数字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泽宇”)为“智能电网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增加江苏泽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宇工程”)、江苏泽宇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宇设计”)、泽宇智能(福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泽宇福州”)、广东泽宇数字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泽宇”)为主体的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7月2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泽宇工程、泽宇设计、泽宇福州、广东泽宇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港闸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或“本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募投项目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募集资金存放余额(万元) |
泽宇设计 | 智能电网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 32050164263609699999 | 0 |
泽宇工程 | 32050164263609099999 | 0 | ||
泽宇福州 | 32050164263609899999 | 0 | ||
广东泽宇 | 32050164263609999999 | 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江苏泽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泽宇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泽宇智能(福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泽宇数字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电网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之子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明明、吴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若甲方在乙方柜面现场办理资金划付的,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甲方对所提交申请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若甲方为专户开通企业网银支付功能的,其承诺所有通过网银支付的款项用途均符合本合同约定。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