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宇智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79 证券简称:泽宇智能 公告编号:2024-036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剑女士。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南通市崇川区中环路279号泽宇智能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公司在现场会议的基础上结合视频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出席人员: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78,302,8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54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78,2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50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02,8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3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7,840,8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4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7,73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59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02,8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30%。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8,300,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838,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8,300,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838,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3、审议《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8,300,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838,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8,300,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838,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78,300,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838,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8,300,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838,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8,300,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838,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8、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38,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6%;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838,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6%;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关联股东张剑、上海沁德通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夏根兴、褚玉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9、审议《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8,300,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838,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和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38,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6%;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838,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6%;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关联股东张剑、上海沁德通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夏根兴、褚玉华回避表决。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8,293,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831,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2%;反对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12、审议《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8,293,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831,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2%;反对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13、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8,293,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反对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831,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2%;反对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1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8,300,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838,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该议案为以特别决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郑豪、童亚星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