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宇智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79 证券简称:泽宇智能 公告编号:2024-043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剑女士。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06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06月14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6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6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南通市崇川区中环路279号泽宇智能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出席人员: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49,512,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89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49,4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88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2,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8,865,9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6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8,833,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5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2,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8%。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9,512,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865,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9,512,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865,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9,512,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865,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邬远、陈晓曼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