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宇智能: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79 证券简称:泽宇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8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及2024年9月18日召开的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近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04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3.9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5,16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971.2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3,195.78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2月3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7850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关键协议》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以及2024年9月18日召开的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为更好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现阶段发展需求及公司整体经营发展布局等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论证,同意将原 “智能电网技术研究院建设项目”变更为“智能电网技术研究院升级建设项目”。截至2024年8月29日原募集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1,669.44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为 6,031.12万元(含利息),公司决定将此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智能电网技术研究院升级建设项目”,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30日、2024年9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经协商一致,公司将原募投项目的募集专项账户调整用于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近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新募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项账户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 32050164263609889999 | 智能电网技术研究院升级建设项目 |
三、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谢明明、 吴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若甲方在乙方柜面现场办理资金划付的,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甲方对所提交申请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若甲方为专户开通企业网银支付功能的,其承诺所有通过网银支付的款项用途均符合本合同约定。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或乙方未按甲方募集资金专户招标承诺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泽宇智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