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祥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相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