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榜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本 机构”)为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榜股份”、“发行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标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人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 号院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0 层
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蒋潇、付新雄
6、项目联系人:蒋潇
7、联系电话:021-68801587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1181
3、注册资本:11,554.0973 万元(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
4、注册地址: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九村蒙娜路1 号
5、主要办公地址:江阴市华士镇华西九村蒙娜路1 号
6、法定代表人:沈皓
7、实际控制人:赵奇
8、联系人:吴立
9、联系电话:0510-86218827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 年2 月9 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 年2 月21 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2025 年年报披露时间:2026 年4 月17 日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1、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标榜股 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 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 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注册批文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 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 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 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时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 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 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 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德 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上述中介机构能 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实施持续督导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进行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具体情况如下:
2023 年2 月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 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汽车动力系统连 接管路及连接件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 均延长至2024 年2 月21 日。
2024 年2 月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新能源汽车电池冷却 系统管路建设项目”、“汽车动力系统连接管路及连接件扩产项目”、“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均延长至2026 年2 月21 日。
公司前述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 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或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保荐人亦出具了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 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 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标榜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出具相关意见,积极 配合保荐人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督导期内,标榜股份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信息披 露,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 规定,保荐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 历次三会决议等相关公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保荐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及保荐代
表人将就发行人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蒋 潇
付新雄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周 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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