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榜股份: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81证券简称:标榜股份公告编号:2026-041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投资事项尚需履行工商变更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投资的合伙企业拟投资于发展前景良好的高端制造行业领域,该投资是否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投资可能存在因对市场前景判断存在偏差导致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3、本次投资事项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4、本次投资事项无保本或最低收益承诺,投资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情况、市场需求变化、企业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5、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532.50万元,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22.513%,本次对外投资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资源和投资能力,积极探索新兴产业发展机遇,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23日与南京一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一合私募”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了《扬州一合乙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本协议”),参与投资扬州一合乙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一合乙驷”或“合伙企业”或“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365.3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
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532.50万元,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22.51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机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1、南京一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成立日期 | 2022年8月19日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5MA27L0F82D | |
| 法定代表人 | 郑睿 | |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文泰街85号综合楼四楼8411-22-2号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注册资本 | 1,280万元 |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郑睿 | 54.6875% | |
| 上海翱宗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3.4375% | |
| 朱杰 | 21.8750% | |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 P1074507 | |
经查询,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1 | 陆耀娟 | 320219************ |
| 2 | 陈雨欣 | 320281************ |
| 3 | 黄文忠 | 350582************ |
| 4 | 徐素娥 | 320211************ |
| 5 | 王娟 | 320212************ |
| 6 | 朱孟勇 | 320721************ |
| 7 | 祁智国 | 320382************ |
经查询,以上自然人合伙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关系说明南京一合私募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参与本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一合私募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公司与上述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扬州一合乙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成立日期 | 2026年7月14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11MAKHP4G67L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南京一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城北街道上方寺路1号官河商务中心C栋221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投资基金规模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1 | 南京一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现金 | 1.00 | 0.042% |
| 2 |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现金 | 532.50 | 22.513% |
| 3 | 陆耀娟 | 有限合伙人 | 现金 | 745.50 | 31.518% |
| 4 | 陈雨欣 | 有限合伙人 | 现金 | 426.00 | 18.010% |
| 5 | 黄文忠 | 有限合伙人 | 现金 | 213.00 | 9.005% |
| 6 | 徐素娥 | 有限合伙人 | 现金 | 117.15 | 4.953% |
| 7 | 王娟 | 有限合伙人 | 现金 | 117.15 | 4.953% |
| 8 | 朱孟勇 | 有限合伙人 | 现金 | 106.50 | 4.503% |
| 9 | 祁智国 | 有限合伙人 | 现金 | 106.50 | 4.503% |
| 合计 | 2,365.30 | 100% | |||
注:以上认缴出资额及持股比例以最终工商注册情况为准。
(三)登记备案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扬州一合乙驷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合伙企业期限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7年,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本合伙企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本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满7年之日止且不晚于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本合伙企业投资期为自首次交割日起1年,退出期为6年,合伙企业投资期结束后,不得进行新增项目投资(合伙企业未用于投资的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购买国债等保本型理财活动除外)。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合伙企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存续期(“延长期”)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含)两年。
本合伙企业作为合伙型基金的存续期限和本合伙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期限可能存在差别。
(二)缴付出资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各合伙人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要求将相应的出资款足额缴付至缴付出资通知中载明的合伙企业指定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三)入伙、退伙、除名及合伙权益转让
3.1入伙
3.1.1有限合伙人入伙
除通过受让原有限合伙人份额的方式入伙外,本合伙企业仅接受首次交割日时各合伙人在其认缴出资额内的分期实缴,不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或既存有限合伙人增加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
3.1.2普通合伙人入伙
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不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
3.2退伙
3.2.1有限合伙人退伙
除有限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无权主动要求退伙或提前收回出资。
如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对于该有
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权益,其他守约有限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其他守约有限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
3.2.2普通合伙人退伙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其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不得退伙。
担任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当然退伙的情形时,除非合伙企业在普通合伙人退伙同时接纳了新的可担任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解散、进入清算程序。
3.3
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或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
(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因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而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
)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3.4
合伙权益转让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承担相关费用。有限合伙份额受让方应当为符合监管规定及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格投资者,有限合伙份额转让方在完成转让后继续持有本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的,仍应符合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且有限合伙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上限。
针对合伙人未实缴的认缴部分,可以有偿或无偿转让给存续合伙人或新合伙人。
(四)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4.1有限合伙人
4.1.1有限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依本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5)依照法律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份额。(
)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7)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权。
(9)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
(
)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12)有权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4.1.2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出资款。
(3)不得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6)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4.2
普通合伙人
4.2.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运营、项目退出的合伙事务。
(2)负责合伙企业募集资金,根据合伙协议出具缴付通知;
(
)负责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4)负责寻找拟投项目;
(
)主持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运作需要制定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6)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权;
(8)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
(9)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4.2.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
(
)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
)除经合伙人大会决议同意外,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合伙事务和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6)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4.3
执行事务合伙人
4.3.1合伙事务的执行
4.3.1.1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
)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事务;
(2)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根据本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执行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
(3)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表决权;
(4)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或适合的一切行动;
(5)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
)为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合伙企业费用决定合理的预留;
(8)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
)采取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0)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
)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合适用法律和规范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4.3.1.2在第
4.3.1.1条规定基础上,全体合伙人特此确认,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
(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变更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现有投资者或新的投资者进行后续募集和完成后续交割;
(3)根据合伙人的变动情况修改本协议附件一;
(4)为合伙企业聘任和解聘咨询机构(根据情况而定)。
4.3.1.3在第
4.3.1.1条规定的基础上,且为合伙企业经营便利之目的,全体合伙人在此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其签署、交付和报送下列文件:
(1)本协议的修正案或修订版。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和规范及相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本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独立决定权之事项的修订,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直接签署;如因适用法律和规范或相关监管部门等的要求,确需其他合伙人亲自签署的,其他合伙人应予以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签署本协议的修正案或修订版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各其他合伙人,并
提供修正案或者修订版的副本;(
)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和规范及相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本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独立决定权之事项而需签署和提交的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文件、合伙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文件、合伙企业的私募基金备案文件等;
(
)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4)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为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从事本协议约定的业务经营活动而必需的任何文书、文件或证明,以及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与合伙企业业务正常运作有关的、且不会对投资者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所有必要或适当的法律文书。
4.3.2执行事务合伙人之行为对合伙企业的约束力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均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4.3.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若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受到损害,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3.4责任的限制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合伙人的出资,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出资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除非由于不作为、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行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所导致的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五)管理方式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本合伙企业经营、投资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等全部事项。
(六)投资业务
6.1投资范围
本合伙企业通过专项投资于具有发展前景良好的高端制造行业领域。
合伙企业未用于投资的闲置资金进行存放银行、购买国债等保本型理财活动。
6.2投资限制
(1)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与投资范围不相符合的投资项目;
(2)本合伙企业不得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3)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信贷类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4)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
(5)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首发企业股票、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本合伙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上市公司可转债和上市公司可交债;
(6)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基础设施和房地产;
(7)本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关联企业;
(9)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不得在任何单个被投资公司持股比例超过30%(因减资、业绩补偿等因素导致的除外),不成为控股股东;
(10)本合伙企业不得从事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6.3投资决策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组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及退出进行专业决策。
(2)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人组成,由普通合伙人推荐。
(3)拟投项目材料需管理人在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前至少十个工作日提交至各投资决策委员。
(4)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决策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有效表决委员两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5)各委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参会(包括签署书面决议)并明确发表表决意见,任何委员未在会议上或未通过书面决议明确发表表决意见的(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视为同意。本协议凡涉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均按本款原则处理。
(七)投后管理及股权确权
合伙企业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使合伙企业对投资项目进行持续监控,并在适宜的时机实现投资变现。
合伙企业入股或受让被投公司股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及时将上述情况向有限合伙人披露、向托管人报告。
(八)退出策略
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退出由投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经营进展情况决策,退出方式主要有国内外资本市场IPO、并购转让及回购等。
(九)利润分配
9.1现金分配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及清算期间,支付完成各项合伙费用后,以基金托管户现金余额为限先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收回累计实缴出资总额,如托管户现金余额不足以返还全体有限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总额,则以基金托管户现金余额为限,按照各有限合伙人于该资产分配日持有的实缴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分配日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予以分配,未获足额返还的实缴出资额部分,在下次分配时补足,直至全体有限合伙人累计实缴出资总额余额为零。
(2)若完成上述第(1)步分配后仍有剩余资金的,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回累计实缴出资总额,如托管户现金余额不足以返还普通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总额,则以基金托管户现金余额为限,按照各普通合伙人于该资产分配日持有的实缴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分配日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予以分配,未获足额返还的实缴出资额部分,在下次分配时补足,直至普通合伙人累计实缴出资总额余额均为零。
(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及清算期间,若完成上述第(1)(2)步分配后
仍有剩余资金的,如累计计算的剩余资金不满足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全部剩余资金按照各合伙人于该资产分配日持有的实缴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分配日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予以分配。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及清算期间,若完成上述第(1)(2)步分配后仍有剩余资金的,如累计计算的剩余资金满足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按照∑合伙人每笔实缴出资额×(N/365)×6%给所有合伙人分配门槛收益;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本金达到年化6%收益,即∑合伙人每笔实缴出资额×(N/365)×6%,N:该笔实缴出资的份额确认日(含)至该笔实缴金额已全部分配给合伙人之日(不含)之间的天数;如至合伙企业终止时该笔实缴金额仍未全部分配给合伙人,则N为该笔实缴出资的份额确认日(含)至合伙企业终止日(不含)之间的天数。
特别提示:本合同项下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系仅作为基金管理人评估本基金投资表现和计算计提业绩报酬的依据,既不是对投资收益的预测,也不代表管理人对投资者保本或最低收益的承诺,更非基金管理人或任何第三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取得的利益所作的任何承诺或保证。投资有风险,基金投资者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4)若完成上述第(3)步分配后仍有剩余资金的,应向管理人分配追补收益,管理人追补收益金额按上述第(3)步计算的门槛收益金额总额/80%×20%计算。
(5)分配完门槛收益及追补收益后的剩余资金由基金管理人提取20%作为业绩报酬,其余部分向全体合伙人按其分配时的实缴金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约定告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对于发现的基金资产分配违规失信行为,有权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在财产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分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6)在执行本协议约定的基础上,合伙企业在获得可分配利润和收回投资本金等可分配资金后,应于取得之后3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第9.1条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不得进行循环投资。
9.2非现金分配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可以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任何分配同时包含现金和非现金,在可行的情况下,每一合伙人所获分配中现金与非现金的比例应相同。
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资产分配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合伙人亦可将其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相关的合伙人另行协商。
9.3财产分配方案的拟定和执行
合伙企业资产分配方案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拟定并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告知全体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分配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托管人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分配的划付。
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的分配方案应当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托管人不负责复核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时间、方式、方案、比例、次数、费用、顺序、金额等)。
(十)亏损分担
本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根据本协议之约定承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因普通合伙人(包括其内部机构、雇员或者其委托、授权的任何其他机构、个人)未能按照本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的不当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或地方政策性规定、本协议约定、《委托管理协议》或明显不作为行为),导致本合伙企业亏损,则普通合伙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其他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参与投资基金的份额认购,亦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3、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事项不涉及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4、公司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公司对合伙企业拟投资标的无一票否决权。
5、公司对扬州一合乙驷不构成控制,不将其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及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六、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旨在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资源和投资能力,积极探索新兴产业发展机遇。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532.50万元,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22.513%,本次对外投资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本次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事项尚需履行工商变更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投资的合伙企业拟投资于发展前景良好的高端制造行业领域,该投资是否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投资可能存在因对市场前景判断存在偏差导致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投资事项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本次投资事项无保本或最低收益承诺,投资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情况、市场需求变化、企业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南京一合私募负责执行合伙事务,进行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可能存在的内部管理风险。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设立、设立后的管理、投资实施及投资后重大事项决策等,持续强化投后跟踪与评估,积极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投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扬州一合乙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特此公告。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