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田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田微”、“公司”或“发行人”)于2022年5月24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田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 保荐机构名称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周磊 |
| 保荐代表人 | 何浩、高魁 |
| 联系电话 | 021-23153888 |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 发行人名称 |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301183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826917618954 |
| 注册资本 | 8,007.64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高登华 |
| 实际控制人 | 高登华、谢云 |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玉泉办事处长坂路南段188号 |
| 办公地址 | 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玉泉办事处长坂路南段188号;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蚬涌工业路8号 |
| 联系人 | 李广华 |
| 联系电话 | 0769-22258070 |
| 联系邮箱 | dtw@doti-optical.com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5月24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27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东田微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东田微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定期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8)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25年7月17日,因原保荐代表人袁辉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东方证券指派何浩接替袁辉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2025年8月7日,因原保荐代表人郭建革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东方证券指派高魁接替郭建革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无。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发行人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持续督导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浩高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