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达装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达装备”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超达装备以防范和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
1、业务开展的背景及目的
公司主要从事模具、汽车检具、自动化工装设备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汽车零部件企业,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对外出口,出口业务主要以美元或欧元结算。在外汇环境不稳定、汇率波动较为频繁的背景下,为有效防范外币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适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提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不利影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以套期保值、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为目的,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相匹配,不存在投机性操作。
2、主要涉及的币种及交易品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限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产品等业务。
3、交易额度及交易期限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或等值外币),额度使用期限自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交易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4、交易对手方
本次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拟对手方为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境内外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涉及关联方。
5、资金来源
本次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6、流动性安排
金融衍生品交易以正常的本外币收支业务为背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交易金额和交易期限与实际业务需求相匹配,以合理安排使用资金。
二、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操作仍存在以下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风险。
2、内部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4、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三、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授权范围、审批程序、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规定。上述制度对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决策、授权、风险管理、办理等均做了完善的规定,对金融衍生品规范投资和控制风险起到了保证作用。
2、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3、公司财务部门将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及时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4、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四、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汇兑收益,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具体结果以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为准。
五、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3亿元(或等值外币)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使用期限自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交易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了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以降低外汇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存在任何风险投机行为。公司已就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适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能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不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以降低外汇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存在任何风险投机行为。公司已就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适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能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不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相关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姜 磊 李宗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3 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