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达装备: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峰先生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8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1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如皋市申徐村一组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三号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0人,代表股份54,792,921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0.319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名,代表股份54,383,7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79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名,代表股份409,1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25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6人,代表股份4,159,1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3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735,2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437%;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14,7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6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409,1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252%。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4,758,76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7%;反对34,05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125,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88%;反对34,0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8%;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4,759,02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弃权1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125,2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9%;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7%;弃权1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婷婷、张芃芊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