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圣电气: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301187 证券简称: 欧圣电气 公告编号: 2023-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9日(星期一)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星期一)9:15-15:00。
2、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来秀路888号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董事长WEIDONG LU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4,769,7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80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4,733,4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78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6,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9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6,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6,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9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733,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1%;反对3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马来西亚项目增加共同实施主体、实施内容调整及投资金额调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739,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0,4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53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746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境外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建仓库、车间及注塑、装配生产线项目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34,769,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马来西亚项目新增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739,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4%;反对3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534%;反对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74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 上海) 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何佳欢、孟怡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 上海) 事务所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