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圣电气: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日(星期一)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日9:15-15:00。
2、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来秀路8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独立董事俞子辰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135,089,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7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4,733,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8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356,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股份356,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人,代表股份356,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0%。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089,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088,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4,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金诗晟律师、何佳欢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