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圣电气: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公告

查股网  2024-09-13  欧圣电气(301187)公司公告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圣电气”)于近日获悉董事会秘书罗刚先生的配偶汪兰英女士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汪兰英女士交易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方向交易数量 (股)交易均价 (元/股)交易金额 (元)
2024年7月29日集中竞价买入1,20018.6022,320
2024年7月31日集中竞价买入80019.5015,600
2024年9月12日集中竞价卖出2,00020.1040,200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汪兰英女士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产生收益 2,280 元人民币,计算公式为:卖出金额总计-买入金额总计。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罗刚先生和汪兰英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汪兰英女士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汪兰英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 2,280 元上交公司。

2、经罗刚先生确认,罗刚先生事先并不知晓其配偶汪兰英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未曾向汪兰英女士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汪兰英女士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所致,是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进行的自主投资决策,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

罗刚先生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对本次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深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配偶执行到位,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罗刚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2、公司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特此公告。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