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诺药包: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核查意见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药包”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力诺药包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29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5,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0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1,444,687.66元。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于2023年8月29日将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8月29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529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2023年9月与民生证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分别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同时,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上述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项目名称 |
1 |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4510000010120100745296 | 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产业化项目 |
2 | 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8112501012001472672 | 轻量药用模制玻璃瓶(Ⅰ类)产业化项目 |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变更情况
为提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公司将存放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银行账号:4510000010120100745296)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届时公司将相应注销原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同时失效。公司以及民生证券将分别与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签订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3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专户日常操作的便利性,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同时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3月19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形,有助于提高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2025年3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二次专门会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一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力诺医药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杨桂清 任耀宗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