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水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03  善水科技(30119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190 证券简称:善水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5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3年8月3日(星期四)15:00

2、 召开地点: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矶山工业园区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黄国荣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6,853,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4,636,500股的59.10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26,489,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93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64,3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9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719,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4,636,500股的6.39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3,35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22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364,3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97%。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826,9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7% ;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 %;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692,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2%;反对1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08%;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0%。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审议通过提案2.01、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情况:同意126,853,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19,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通过提案2.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情况:同意126,840,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4%;

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06,4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16%;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弃权1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0%。审议通过提案2.0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表决情况:同意126,852,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18,2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6%;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提案2.0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表决情况:同意126,850,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16,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2%;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提案2.05、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表决情况:同意126,853,9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19,9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提案2.06、回购期限表决情况:同意126,837,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

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03,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68%;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提案2.07、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决情况:同意126,837,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03,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68%;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提案2.08、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表决情况:同意126,850,5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16,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2%;反对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通过提案2.0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表决情况:同意126,837,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03,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68%;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提案2.10、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126,838,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04,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92%;反对1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通过提案2.11、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126,848,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14,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28%;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方世扬、陈宽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