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菱科思: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6 月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因公司于2026 年6 月8 日实施完成了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对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 公告如下:
一、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 年10 月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 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 年10 月29 日至2025 年11 月1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
方式或邮件方式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公示的相关内容存有异议。2025 年 11 月11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 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三)2025 年11 月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司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 开披露前6 个月内,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部分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 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通过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而不当得利情形。
(四)2025 年11 月18 日,公司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 \(《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5 年12 月5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5 年12 月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2025 年12 月29 日,实际为414 名激励对象登记股票期权116.55 万份。
(七)2026 年3 月1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6 年3 月14 日至2026 年3 月2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方 式或邮件方式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公示的相关内容存有异议。2026 年3 月24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九)2026 年4 月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2026 年4 月1 日, 实际为55 名激励对象登记股票期权19.92 万份。
(十)2026 年6 月1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关于调整2025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情况的说明
(一)调整依据
根据《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 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6 年5 月19 日召开了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于2026 年6 月1 日披露了《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9,342,000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454,300 股后的68,887,700 股为 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3,777,540.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4 股,共计转 增27,555,080 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96,897,080 股。2025 年度不 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6 月5 日,除权除息日 为:2026 年6 月8 日。
鉴于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根据《管理办法》《2025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 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根据《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 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_{0} \times(1+n)\]
其中: \(Q_{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派息、增发
公司有派息或增发新股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_{0} \div(1+n)\]
其中: \(P_{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派息
\[P=P_{0}-V\]
其中: \(P_{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1。
(三)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以及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应的股票期权数量与 行权价格需调整。具体如下:
1、数量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总数 =1,364,700 \times\]
\((1+0.4)=1,910,580\) 份,其中:首次授予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1,165,500× \((1+0.4)=1,631,700\) 份;预留授予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199,200 × \((1+0.4)=278,880\) 份。(实际调整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确认数据为准,下同)。
2、行权价格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99.86-0.20) \div(1+0.4) \approx 71.19\]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和《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 划的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 量及行权价格事项在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符合《管理办法》《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 次调整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 就本次调整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尚需就本次调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