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祥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07  泰祥股份(301192)公司公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

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