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联科技: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编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地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同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充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切实履行填补措施作出了承诺,承诺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孙方社、梅志成、于卫星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