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联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93 证券简称:家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6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联科技”或“公司”)于2023年04月25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3),公司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担任公司2022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的保荐协议终止,招商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兴业证券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分别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现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03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30,0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30.73元,募集资金总额921,9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93,730,018.8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8,169,981.2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6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495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分别重新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4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专户余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 94100078801000000727 | 431.54 | 超募资金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 3320021410120100052085 | 1,008.12 | 生物降解材料及制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 | 402680309035 | 490.00 | 澥浦厂区生物降解材料制品及高端塑料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 94050078801800001173 | 3,982.63 | 年产12万吨生物降解材料及制品、家居用品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娄众志、许东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性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及兴业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及兴业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及兴业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及兴业证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