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联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93 证券简称:家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4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工业园区川浦路269号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熊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孙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95,76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76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95,76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7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股份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名,代表股份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会议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95,76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王维律师、彭广路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