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联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93 证券简称:家联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9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1月17日出具《关于同意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2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7,5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750,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6,143,886.7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3,856,113.21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2月28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5446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绿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存放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8114701012500492129 | 645,754,481.13 | 年产10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材料制品项目 |
广西绿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 | 613286242648 | 0.00 | |
广西绿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 94050078801100001532 | 100,000,000.00 |
注:上表存放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之间的差异为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一: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广西绿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0万吨甘蔗渣可降解环保材料制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娄众志、许东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广西绿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广西绿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