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路智控: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与公司具有雇佣关系。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截止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对象包括实际控制人于胜利先生、金勇先生、实际控制人的兄弟于胜兵先生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段若凡先生。于胜利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建设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本次对于胜利先生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于于胜利先生领导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本激励计划贡献与激励对等的原则,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
金勇先生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研发总监,领导公司技术研发团队,负责公司煤矿与非煤矿山的通信、自动化、信息化物联网系统产品的开发工作,是公司多个重大研发项目的带头人及多项专利的发明人,对公司产品的研发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对金勇先生进行股权激励,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本激励计划贡献与激励对等的原则。
于胜兵先生担任公司大区经理,属于公司重要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自2007年起加入公司,历任公司销售部销售经理、大区经理,主要负责山西区域的市场开拓及重点项目推进,始终陪伴公司成长,为公司的业绩做出了重要贡献,其成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其限制性股票与其所任职务、岗位重要性相匹配。
段若凡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保障公司规范化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本激励计划将段若凡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况。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
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5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3名激励对象授予13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3.63元/股。
特此公告。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