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路智控: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3年10月1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58)。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6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6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宝象路5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胜利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5,532,2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61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5,44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94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0,089,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671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0,261,5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80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7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0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0,089,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671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人士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含通讯方式参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5,26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36%;反对271,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5,525,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8%;反对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聂梦龙律师、丁振峰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