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科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19日(星期一)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52号-1156号(双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庄辉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6,907,7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24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6,876,0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9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7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2,353,7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60%。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督导券商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变更超募资金用途暨以自有资金置换已投入部分超募资金并归还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6,89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09%;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2,33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755%;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2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梓权律师和赵辉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