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科科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唯科科技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2021年12月1日核发了《关于同意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9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上述批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20万股,发行价格为64.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296,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43,467,806.4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55,828,193.56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6日划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第000001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用途计划及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 | 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额 | |||
1 | 唯科高端智能模塑科技产业园项目 | 38,022.08 | 17,162.50 |
2 | 唯科模塑智能制造项目 | 31,149.87 | 14,427.98 |
3 | 唯科技术中心升级改造 | 6,108.00 | 1,150.39 |
4 | 唯科营销服务网络建设 | 2,217.75 | 55.35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58,000.00 | 53,881.15 |
合计 | 135,497.70 | 86,677.37 |
二、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变更内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1 | 唯科高端智能模塑科技产业园项目 | 实施主体 | 泉州唯科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泉州唯科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泉州格兰浦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唯科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
2 | 唯科模塑智能制造项目 | 实施地点 | 厦门市翔安区龙窟东路2号 | 厦门市翔安区龙窟东路2号和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52号、1154号、1156号、1166号、1170号 |
三、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泉州格兰浦、泉州智能家居作为“唯科高端智能模塑科技产业园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52号、1154号、1156号、1166号、1170号作为“唯科模塑智能制造项目”的实施地点,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建设,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提高募投项目的实施效率,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泉州格兰浦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泉州唯科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唯科高端智能模塑科技产业园项目”的实施主体,拟新增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52号、1154号、1156号、1166号、1170号为募投项目“唯科模塑智能制造项目”的实施地点,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建设,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提高募投项目的实施效率。同意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泉州格兰浦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唯科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唯科高端智能模塑科技产业园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52号、1154号、1156号、1166号、1170号为募投项目“唯科模塑智能制造项目”的实施地点,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建设,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提高募投项目的实施效率,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泉州格兰浦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唯科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唯科高端智能模塑科技产业园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52号、1154号、1156号、1166号、1170号为募投项目“唯科模塑智能制造项目”的实施地点,有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建设,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提高募投项目的实施效率,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唯科科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唯科科技本次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5日
保荐代表人: | |||
傅志锋 | 俞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