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悦智行: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21  喜悦智行(301198)公司公告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星期三)下午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5 月20 日,其中: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5 月 2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5 月 20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室。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吴山南路1111 号公司会议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罗志强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5 人,代

表股份78,550,5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7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 人,代表股份78,253,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6.3040%。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9 名,代表股份296,7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756%。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 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同意277,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644%;反对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

同意277,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644%;反对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77,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644%;反对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关于<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78,513,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 反对1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

同意259,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332%;反对1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43%;弃权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25%。

5.《关于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78,498,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8%; 反对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2%;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244,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791%;反对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20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77,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644%;反对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公司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78,513,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 反对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259,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332%;反对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6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 年薪酬及制定2026 年度薪酬方案议案》

同意10,722,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4%; 反对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6%;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244,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791%;反对5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20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慈溪天策控股有限公司、罗志强、毛鹏珍、何佳莹、罗婕 文已回避表决。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78,531,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7%; 反对1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同意277,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644%;反对1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43%;弃权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3%。

10.《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新设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10.01. 《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同意78,533,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5%; 反对1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279,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057%;反对1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4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10.02. 《关于新设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新酬管理制度 > 的议案》\]

同意78,513,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9%; 反对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259,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332%;反对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6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会作了述职报告。《2025 年度独立董 事述职报告》已于2026 年4 月28 日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喜悦智 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5 月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