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赫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04-25  迈赫股份(301199)公司公告

迈赫股份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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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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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根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从公司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会计、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审计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公司审计专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询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审计专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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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除另有规定外,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六)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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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相关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赋予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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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记录及公告文件等);

8、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三)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报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五)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督察检查四个阶段。 第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根据审计部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确定以后组织成立内部审计小组,了解被审计对象情况,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并在审计实施三日前以口头方式或邮件形式通知被审计对象。 第二十条 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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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小组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报告阶段,内部审计小组应该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发送给那些能保证对审计结果应有考虑的人员,即能采取纠正措施或能保证采取纠正措施的主要人员。此外,对审计报告的发送还应考虑其受控范围。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存在异议的,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在督察检查阶段,对审计报告涉及的重大审计事项和审计建议及决定,内审部将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内部审计相关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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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通过内部评价、外部评价,对内部审计质量的总体有效性进行检测和评价。内部评价包括对内部审计部门的持续检查,以及通过自我评价或者通过部门内部的其他人员,在了解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的基础上开展的定期检查。外部评价主要由公司主要领导、审计委员会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条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内部 审计人员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司应对直接责任者 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 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末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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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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