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数控: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00 证券简称:大族数控 公告编号:2024-031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6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于下午14时开始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重庆路大族激光智造中心3栋7楼一区A01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朝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12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7,143,699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96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7,085,0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782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8,6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4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77,142,33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96%;1,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5,281,51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1,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77,142,33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96%;1,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5,281,51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1,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377,142,33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96%;1,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5,281,51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1,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77,142,33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96%;1,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5,281,51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1,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377,142,33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96%;1,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5,281,51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1,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银行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377,142,33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96%;1,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5,281,51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1,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377,142,33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96%;1,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5,281,51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1,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377,142,33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96%;1,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5,281,51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1,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377,142,33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96%;1,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5,281,51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1,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377,136,83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82%;6,8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1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5,276,01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1%;6,8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377,142,33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96%;1,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5,281,51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1,36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黄嘉瑜律师、方梓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