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达药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跟踪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诚达药业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科 |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
保荐代表人姓名:范国祖 |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①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展、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名称、金额及实施期限进行了调整。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及实施期限的议案》。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名称、金额及实施期限的事项无异议。 ②2022年3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9号)。2022年3月24日,公司收到《关于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40号)。上述监管措施的涉及事项主要为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与辉瑞公司相关业务时,未能完整、全面地介绍和反映PF-07304814中间体实际情况。针对该事项,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对所涉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分析查找问题原因,明确责任,制订了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13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2022年3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9号)。2022年3月24日,公司收到《关于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40号)。上述监管措施的涉及事项主要为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与辉瑞公司相关业务时,未能完整、全面地介绍和反映PF-07304814中间体实际情况。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对所涉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分析查找问题原因,明确责任,制订了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2年11月7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以及违规案例的分析,就创业板持续监管要求、股份交易相关规定、互动易平台信息披露问题等事项进行了重点讲解。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与辉瑞公司相关业务时,未能完整、全面地介绍和反映PF-07304814中间体实际情况。 | 保荐机构向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了解相关事项,并提醒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10.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2年3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9号)。2022年3月24日,公司收到《关于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40号)。上述监管措施的涉及事项主要为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与辉瑞公司相关业务时,未能完整、全面地介绍和反映PF-07304814中间体实际情况。针对该事项,在保荐机构的督导下,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已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分析查找问题原因,明确责任,制订了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 报告期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因发行人对保荐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科 | 范国祖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