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达药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跟踪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诚达药业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科 |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
保荐代表人姓名:范国祖 |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9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2023年4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同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65号),要求公司就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制定的主要考虑、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等事项进行说明。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关注函提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及落实,并于2023年5月4日披露了《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2月20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本次培训重点介绍了2023年以来新修订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则进行了重点讲解。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430.18万元,较上年上升0.6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098.03万元,较上年下降14.56%。 | 经核查,因受市场竞争影响,左旋肉碱系列产品的价格下降幅度较大,从而导致公司业绩有所下滑,公司业绩波动存在合理解释。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波动不存在明显异常。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业绩情况,并督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10.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3年2月20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光大证券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号)。光大证券已通过研究制定新三板挂牌项目遴选标准和负面清单、全面梳理新三板业务规则体系要点和公司新三板存量项目等措施,提高新三板项目质量,进一步提升督导工作质量。 2023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光大证券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1号)。光大证券已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说明。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现场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相应核查程序,从多维度多角度对持续督导相关事项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与论证,及时发现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违规情形,督促并组织上市公司及时整改,同时向监管机构及时沟通和汇报。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科 | 范国祖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