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达药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5-13  诚达药业(30120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01 证券简称:诚达药业 公告编号:2024-026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黄河路36号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葛建利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85,724,07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151,576,324股(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54,713,82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3,137,5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151,576,324股,下同。)的

56.55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4,911,84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6.01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12,23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535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812,23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53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812,23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535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现场会议;见证律师列席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718,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6,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6,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80%;反对6,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718,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

反对6,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6,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80%;反对6,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独立董事俞毅先生、崔孙良先生、汪萍女士已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718,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6,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6,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80%;反对6,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718,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6,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6,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80%;反对6,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718,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6,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6,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2580%;反对6,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657,4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3%;反对66,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5,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020%;反对66,5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9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全体董事薪酬,关联股东葛建利、黄洪林、嘉善汇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善和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8,198,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9%;反对6,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6,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80%;反对6,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718,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0%;反对6,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6,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80%;反对6,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9.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914,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57%;反对809,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49%;反对809,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914,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57%;反对809,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49%;反对809,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914,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57%;反对809,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4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49%;反对809,5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陈宏杰、丁成铭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