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达药业: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5 月20 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黄河路36 号诚达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葛建利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7 人,代表股份78,862,20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51,469,124 股(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54,713,824 股,其 中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3,244,700 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 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为151,469,124 股,下同。)的 52.06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 人,代表股份75,636,79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3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3,225,4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9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 人,代表股份3,225,40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 人,代 表股份3,225,4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94%。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现场会议;见证律师列席现场会议并进 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899,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89%;反对9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7%; 弃权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14%。
同意2,262,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433%;反对9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226%;弃权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俞毅先生、崔孙良先生、汪萍女士,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胡永洲先生、姜林先生、周钧明先生已在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上进 行述职。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899,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91%;反对9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7%; 弃权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62,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495%;反对9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226%;弃权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894,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30%;反对9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7%; 弃权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57,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007%;反对9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226%;弃权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7%。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全体董事薪酬,关联股东葛建利、黄洪林、嘉善汇诚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善和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367,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029%;反对963,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29%; 弃权11,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50,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681%;反对963,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654%;弃权11,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5%。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887,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35%;反对963,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5%; 弃权11,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50,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681%;反对963,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654%;弃权11,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秦桂森、黄雨桑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