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威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02证券简称:朗威股份公告编号:2023-001
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1号)同意注册,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1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5.82元,募集资金总额88,046.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706.92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4,339.28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3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829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黄埭支行 | 1102265529000076450 | 175,000,000.00 | 新建生产智能化机柜项目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 640101133 | 44,969,800.00 | 数据中心机柜系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黄埭支行 | 32250199744000002011 | 30,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黄埭支行 | 10538401040047582 | 378,965,060.46 | 超募资金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 | 309006216013000240271 | 127,554,300.00 | 年产130套模块化数据中心新一代结构机架项目 |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339.28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会计师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及利息等。
2、除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外,上表所述支行为对应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其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弢、顿忠清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4,000万元(4,000万元系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协议的约定金额)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会验[2023]8290号)。
特此公告。
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