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威股份: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威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朗威股份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1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1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046.2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3,706.92万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4,339.28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6月30日全部到位,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3】8290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具体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1 | 新建生产智能化机柜项目 | 26,000.00 | 17,500.00 |
2 | 年产130套模块化数据中心新一代结构机架项目 | 12,755.43 | 12,755.43 |
3 | 数据中心机柜系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496.98 | 4,496.98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 | 3,000.00 |
合计 | 46,252.41 | 37,752.41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339.28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为36,586.87万元。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年产130套模块化数据中心新一代结构机架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美资鲨鱼机房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朗威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是由全资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不属于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除变更实施主体外,项目的实施地点、投资方向、投资内容、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等未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 (万元)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年产130套模块化数据中心新一代结构机架项目 | 12,755.43 | 宁波美资鲨鱼机房设备有限公司 | 宁波朗威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利于优化内部资源配置,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的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相关批准程序及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130套模块化数据中心新一代结构机架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宁波美资鲨鱼机房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宁波朗威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决议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年产130套模块化数据中心新一代结构机架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需要,保障募投项目顺利推进,不属于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及投资效益产生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部分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系公司募投项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建设、效益产生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安信证券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 弢 | 顿忠清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